一、监督检查对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企业应保持资质的一致性。
(二)企业应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三)企业应建立生产过程控制制度。
(四)企业应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五)企业应建立不合格品管理制度。
(六)企业生产加工食品的标识标注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事项。
(七)企业应建立销售台帐。
(八)企业标准执行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九)企业从业人员健康和培训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十)企业接受委托加工食品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十一)企业应建立消费者投诉受理制度。
(十二)企业应主动收集企业内部发现的和国家发布的与企业相关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信息,并做出反应,同时应建立和保存相关记录。
(十三)企业应按规定妥善处置食品安全事故。
三、监督检查方式
听取企业汇报,查阅企业记录,询问企业员工,核查生产现场,检验企业产品及所用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调查企业利益相关方等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参与企业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规定,严格检查、秉公执法、不徇私情。
(二)监督检查人员进入洁净区域现场检查时,应遵守企业安全卫生防护措施等制度要求。
(三)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通过查阅监督检查记录、交叉检查、随机抽查企业等方式对下级部门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督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企业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涉嫌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开展特别监督检查,并持附件《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通知书》直接前往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二)开展常规监督检查的,在监督检查前15个工作日,向企业送达《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通知书》,告知企业监督检查有关项目。
六、监督检查处理
发现企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