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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五)高环境风险辐射工作单位许可事项监管  
 

高环境风险辐射工作单位监管是环保部门的重要职责,为切实改变“重许可、轻监管局面”,特制定如下监管措施。

一、监督检查对象

高环境风险辐射工作单位及单位辐射工作人员的相关活动,各县区环保局辐射安全监管工作。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高环境风险辐射工作单位以及辐射工作人员相关活动、地方环保部门辐射安全监管工作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辐射安全许可证》单位年度评估报告的实地抽查、《辐射安全许可证》颁发前抽查、对各县区环保局进行工作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应当对申领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实施日常检查,日常检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回访。

当地环保部门对辖区内申领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巡查频次每年不少于1次。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等方式,对《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对《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由2名以上环保执法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出具检查记录表,并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指定有关人员配合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问询,协助检查工作。

(二)专项检查可由当地环保部门自行组织开展,也可由上级环保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对《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在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三)《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之日起,每年度应当向环保部门提交年度评估报告。《辐射安全许可证》未满一年的企业,可以下一年度提交年度评估报告。当地环保部门对《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的年度评估报告进行实地抽查。

(四)市环保局负责高环境风险辐射工作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颁发前的现场检查,发现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证,并要求当地环保部门督促其限期整改。

(五)市环保局每年检查各县区环保局对高环境风险辐射工作单位监管工作情况。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环保部门加强在受理、审查、审批等环节的事中监管,加大许可审批工作和单位辐射工作行为的过程性监管力度,发现问题必须立即叫停,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二)各县区环保局不定期对《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加强高环境风险辐射工作单位事后管理。市环保局对各县区环保局辐射安全监管工作进行检查,检查情况以通报形式予以公布。

(三)高环境风险辐射工作单位的辐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辐射工作人员上岗资格:

未按相关规程从事辐射相关工作的;

未按规定对自身进行辐射防护和辐射剂量监测的;

单位检查人员未按相关规定进行检查的;

未如实填写相关工作记录表格和工作检查表格的;

(四)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未依照有关规定定期提交年度评估报告的,当地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理。

(五)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对《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在监督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有关行政处罚裁量权按照《河北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按照环保法要求,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上一条 (四)排污许可事项监管
下一条 (六)危险废物管理许可事项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