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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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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六)商务储备企业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省级冬春蔬菜及市级生猪、冬春蔬菜、小包装食品储备承储企业;

    (二)申请承担中央及省级生猪储备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省级冬春蔬菜及市级生猪、冬春蔬菜、小包装食品储备承储企业的监督检查内容:

  1. 申请企业是否符合河北省商务厅、财政厅《关于做好全省今冬明春蔬菜储备有关工作的通知》(冀商运行字﹝201413号)、《张家口市生猪活体储备管理办法(试行)》、《张家口市市级蔬菜储备管理办法(试行)》、《张家口市市级小包装食品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

  2. 对省级冬春蔬菜及市级生猪、冬春蔬菜、小包装食品储备承储企业实行日常监管;

  (二)中央及省级生猪储备企业资质初审。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程序

(一)对生猪承储企业监督检查方式和程序

1.市级生猪承储基地确定。由市商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根据职责分工,按照《张家口市生猪活体储备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选定承储企业。

2.对中央及省级生猪储备企业(初审转报)的监管方式及程序。①由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对申请企业开展资质查验,合格后上报市商务局。②市商务局经过审核合格后,转报省商务厅。

3.监督检查措施和处理。①市商务局要经常对储备基地进行常规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取消储备资格。②市商务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对承储企业进行公检(对承储单位饲养用水、饲料、饲料添加剂、疫病防治、尿液等方面进行检查)。经检查有一次不符合要求的,提出警告;两次不符合要求的或严重违反储备要求的,取消已安排的储备计划,停拨有关补贴费用,同时取消储备基地承储备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③对中央及省级生猪储备企业的监管措施和处理。对中央及省级储备企业的管理主要由商务部、财政部及省商务厅、财政厅管理。根据《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河北省生猪活体储备管理办法(试行)》,市商务局配合做好管理工作,督促承储单位和加工企业及时落实储备计划。对中央及省级储备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省商务厅。

(二)对省、市级冬春蔬菜承储企业的选定与监管

1.省、市级冬春蔬菜承储企业确定。由市商务局、发展改革委、农牧局、财政局根据职责分工,按照《关于做好全省今冬明春蔬菜储备有关工作的通知》(冀商运行字﹝201413号)、《张家口市市级蔬菜储备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选定承储企业。

2.监督检查措施和处理。①市商务局要经常对储备基地进行常规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取消储备资格。②储备期满,政府没有调用的情况下,市商务局组织企业进行出库销售。

(三)对市级小包装食品承储企业的选定与监管

1.省、市级冬春蔬菜承储企业确定。由市商务局、财政局根据职责分工,按照《《张家口市市级小包装食品储备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选定承储企业。

2.监督检查措施和处理。市商务局要经常对储备基地进行常规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取消储备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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