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本市从事特种设备安装、维修、改造的生产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从事特种设备安装、维修、改造的生产单位是否办理施工前的告知手续。已办理告知手续的单位,告知的内容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具体内容:
1、《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
2、设备出厂资料 (如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
3、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的许可证;
4、相关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件;
5、施工项目合同;
6、项目施工方案及安全防护措施;
7、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安装、维修、改造过程是否经过了监督检验。
三、监督检查方式
现场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书面审查与现场监察相结合
五、监督检查程序
特种设备现场监督检查程序主要包括:出示证件、说明来意、现场检查、做出记录、交换检查意见、下达安全监察指令书、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等。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不符合告知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相关单位,重新办理相关告知。
(二)特种设备安装、维修、改造单位未办理告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