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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十一)房地产市场稽查和监督  

一、监督检查对象

辖区内商品房销售中心、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地产经纪机构及评估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商品房销售中心是否存在违规预(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超资质开发;房地产经纪机构及评估机构。是否无资质经营、超范围经营

三、监督检查方式

日常巡查发现、相关部门移交、投诉举报受理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

进入销售中心现场进行检查;查阅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向被检查的单位和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等。

五、监督检查程序

现场检查不少于2人,主动向行政相对人出示《行政执法证》。

六、监督检查处理

如发现存有违法违规行为,现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违规行为通知单》,依法进行立案查处。
上一条 (十)依法对辖区内建筑市场进行稽查和监督
下一条 (十二)标前出具《建设行政相对人守法情况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