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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十)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减排工作的管理  
 

一、监督对象

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监督内容

半年、年度污染减排工作完成情况,包括:总量减排计划实施及完成情况、减排政策落实情况、重点工程治理项目及责任书项目完成情况。

三、监督方式

减排半年、年度和五年核查,采取减排对接、听取工作汇报、资料审查、现场检查等方式。

四、监督措施

(一)拟订各县区年度减排目标;

(二)审查 各县区年度减排计划;

(三)对各县区开展日常减排检查;

(四)组织核查组进行半年和年度减排核查;

(五)配合国家开展日常检查和定期核查;

(六)对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督查。

五、监督程序

(一)每年初审查并确定各县区上报的年度减排目标和年度减排计划;

(二)每年对各县区开展两次减排核查,上、下半年各一次;

(三)每年7月和次年1月,市环保局配合国家对我省的半年和年度减排核查,对重点减排项目和工程进行资料审查及现场检查;

(四)通报各县区半年和年度减排结果、国家责任书重点项目完成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等。

六、监督处理

对未完成时间进度要求、未完成年度减排目标或者不减反增的地区进行减排黄色、红色预警、区域限批,约谈相关市、县(市、区)政府领导;对核查中存在突出问题的企业进行通报、挂牌督办。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按照新环保法要求,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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