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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市、县辖区及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

(二)市、县商务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参加联合年报,是否按要求报送数据等;

  (二)对市、县(区)商务部门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

  1. 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超过范围、权限;

  2. 实施行政许可时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

  3. 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是否具备要求;

  4. 是否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

  5. 有无违反规定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

  6. 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是否合法;

  7. 是否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8. 是否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9. 变更、延续、撤回、撤销和注销行政许可的行为是否合法;

  10. 是否履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

  11. 建立和执行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的情况;

  12. 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一)在联合年报网上核查企业有关数据并与上年比对,如有重大变化,则具体核查企业审计报告等财务报表。

  (二)对各市、县(区)商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的方式主要有:

  1. 听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汇报;

  2. 对行政许可案卷进行评查,查阅行政许可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核查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

  3. 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定期检查和综合检查;

  4. 对受理的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市、县(区)商务部门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监督检查程序

  商务部每年印发联合年报通知,省商务厅发布联合年报公告后,企业在联合年报网上输入有关数据,我局和财政、税务、统计、外汇部门联合核对。

  (二)对市、县(区)商务部门的监督检查程序

  对市、县(区)商务部门进行调查和检查时,应当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各市、县(区)商务部门实施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许可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并给予业务指导。原则上每年一到两次,抽查不少于10%的企业。

    五、监督检查处理

  1、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监督检查处理:

  企业完成联合年报后,在商务部网上公布名单。

  2. 市、县(区)商务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委托监督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由有权机关追究行政机关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1)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设卡、刁难管理相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

  (3)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国家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4)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许可的;

  (5)对投诉、举报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6)有其他违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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