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市、县辖区及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
(二)市、县商务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参加联合年报,是否按要求报送数据等;
(二)对市、县(区)商务部门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
1. 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超过范围、权限;
2. 实施行政许可时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
3. 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是否具备要求;
4. 是否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
5. 有无违反规定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
6. 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是否合法;
7. 是否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8. 是否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9. 变更、延续、撤回、撤销和注销行政许可的行为是否合法;
10. 是否履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
11. 建立和执行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的情况;
12. 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一)在联合年报网上核查企业有关数据并与上年比对,如有重大变化,则具体核查企业审计报告等财务报表。
(二)对各市、县(区)商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的方式主要有:
1. 听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汇报;
2. 对行政许可案卷进行评查,查阅行政许可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核查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
3. 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定期检查和综合检查;
4. 对受理的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市、县(区)商务部门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监督检查程序
商务部每年印发联合年报通知,省商务厅发布联合年报公告后,企业在联合年报网上输入有关数据,我局和财政、税务、统计、外汇部门联合核对。
(二)对市、县(区)商务部门的监督检查程序
对市、县(区)商务部门进行调查和检查时,应当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各市、县(区)商务部门实施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许可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并给予业务指导。原则上每年一到两次,抽查不少于10%的企业。
五、监督检查处理
1、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监督检查处理:
企业完成联合年报后,在商务部网上公布名单。
2. 市、县(区)商务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委托监督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由有权机关追究行政机关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1)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设卡、刁难管理相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
(3)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国家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4)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许可的;
(5)对投诉、举报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6)有其他违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