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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十一)地表水重点监测断面水质保护管理考核  
 

一、监督对象

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监督内容

政府对辖区地表水重点河流和湖(库、淀)监测断面水质保护情况,列入《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的重点项目落实情况。

三、监督方式

地表水重点监测断面水质保护以河流以及湖(库、淀)国控、省控断面(点位)和生态补偿考核断面,以及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特设的考核断面作为考核范围。河流断面水质主要考核COD、氨氮两项监测因子的年均值,湖(库、淀)水质主要考核监测点位的各监测因子(总27项)的年均值。

重点项目落实情况是指已完成重点项目占目标项目总数的百分比。重点项目的进展情况分为已完成、调试、在建、前期、未启动五个层次,采用相应分值系数计算。

四、监督措施

(一)对全市地表水重点河流和湖(库、淀)监测断面水质评价结果和《规划》中重点项目落实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二)考核结果纳入市对各县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环境目标考核评价体系。

五、监督程序

(一)在河流以及湖(库、淀)国控、省控断面(点位)和生态补偿考核断面,以及省、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特设的考核断面中选取断面作为考核范围;

(二)市环保局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组织实施断面水质监测;

(三)各县区《规划》落实情况自查报告;

(四)市环保局污染防治科结合断面水质监测数据和《规划》重点项目完成情况认可文件审查结果等对本项考核进行评分;

(五)评分结果纳入对设区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环境目标考核评价结果中,并向各县区通报。

六、监督处理

地表水重点监测断面水质保护管理考核结果作为各县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环境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

对经环境目标考核评价,评定为未完成目标档次的各县区给予通报批评,对有关创先争优活动实行一票否决。

上一条 (十)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减排工作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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