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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十三)企业境外投资监管  
 

   

境外投资指我国境内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按照《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省商务厅负责全省企业境外投资的备案或核准(金融企业除外)。为了加强境外投资企业管理,做好风险应对和防范工作,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由境内投资主体以新设、并购(含参股)方式设立的境外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境外投资行为是否符合《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境外企业状况,正常经营或是破产、清算、关闭、暂停营业等。

  (二)遵守我国境外投资有关规定情况。

  (1)境外投资事项(含变更、终止、境外企业再投资等)是否经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或核准,并在“境外投资管理系统”中及时、完整、准确填写了相关数据和信息。

  (2)是否按《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要求报送统计资料。

  (3)境外企业是否向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报到登记并落实境外企业各项人员和财产安全防范措施、建立突发事件预警机制和应急预案。

  (4)是否遵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规定。

  (三)遵守东道国有关规定情况。

  (1)境外企业及其中方派出人员是否因违反东道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而受到处罚。

  (2)境外企业经营中是否出现过质量、安全、环保、劳资关系等方面的问题或纠纷。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专项检查:以市商务主管部门为主,针对上级交办事项等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及时向省商务厅报告,原则上每年一到两次,抽查不少于10%的企业。

  (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开展检查。

  (三)日常监督检查:以市商务主管部门为主,发证后开展监督抽查等。

    四、监督检查程序

  省商务厅下发文件至各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检查重点和实施要求,组织省内主体企业上报境外企业情况材料,汇总上报省商务厅。

    五、监督检查措施

  各级商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和相关境外投资规定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一)企业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办理备案并取得《证书》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撤销该企业境外投资备案,给予警告,并依法公布处罚决定。且可在一年内不受理该企业任何境外投资备案申请;企业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境外投资备案的,省商务厅应当撤销相关文件,并可在三年内不受理该企业任何境外投资备案申请。

  (二)违反规定的企业三年内不得享受国家和省、市有关境外投资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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