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 市环保局 >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市环保局
市环保局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十二)环境空气质量的考核监督  
 

为进一步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加强监管,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制定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落实情况评估考核办法。

一、监督对象

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监督内容

(一)空气质量改善绩效:包括各地区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下降比例、重污染天数减少情况。

(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包括产业结构调整与布局优化、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工业及民用大气污染治理、扬尘等面源污染防控、机动车污染防治、煤炭管理与清洁能源供应、秸秆禁烧和农村散煤烧治、建筑节能与供热计量、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大气环境管理11方面内容。

三、监督方式

通过地方自查、自评,采取省直有关部门组织日常督查和暗查以及考核前暗查,完成对各县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全面现场考核。

四、监督措施

对各县区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以及落后产能淘汰、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建筑工地和道路扬尘、机动车污染控制等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是否到位进行全面考核。

五、监督程序

(一)各县区政府上报本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情况自查报告;

(二)市直有关部门对各地上报自查报告完成工作情况进行审核后,报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

(三)市直有关部门组成考核组组织对各县区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暗查和现场核查;

(四)根据考核情况对各县区政府进行打分评定。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70分(含)至90分为良好,60分(含)至7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六、监督处理

(一)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作为对各地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不合格的予以资金扣减;

(三)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市环保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约谈各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市环保局暂停该县区新增涉气重点污染物排放项目的环评审批;对未通过终期考核的,对有关责任人加大问责力度。

(四)考核中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并移交监察机关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上一条 (十一)地表水重点监测断面水质保护管理考核
下一条 (十三)对环境违法行为的调查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