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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十四)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监管  
 

  

对外承包工程是指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造价、采购、施工、安装、调试、运营、管理等活动。省商务厅负责全省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的批准。为了加强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管理,做好风险应对和防范工作,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取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的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外承包工程企业是否符合《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27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09年第9号)的有关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状况,正常经营或是破产、清算、关闭、暂停营业等。

  (二)遵守我国《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情况。

  (1)对外承包工程企业是否具备经营资格,是否建立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是否建立、健全安全防范机制和应急突发事件的规章制度。

  (2)是否按《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要求报送统计资料。

  (3)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在开展经营活动中是否向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报到登记。

  (4)是否遵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

  (三)遵守东道国有关规定情况。

  (1)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及其中方派出人员是否因违反东道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而受到处罚。

  (2)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经营中是否出现过质量、安全、环保、劳资关系等方面的问题或纠纷。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年度监督检查:由省商务厅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全省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全部参加。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企业上报监督检查材料,省属企业报省商务厅监督检查。

  (二)专项检查:以市级商务主管部门为主,针对上级交办事项等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及时向省商务厅报告,原则上每年一到两次,抽查不少于10%的企业。

  (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县级据群众投诉举报开展检查。

  (四)日常监督检查:以市级商务主管部门为主,对具备资质企业开展监督抽查等。

    四、监督检查程序

  省商务厅下发文件至省属企业、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监督检查重点和实施要求,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辖区内对外承包工程企业上报情况材料,汇总报省商务厅。

    五、监督检查措施

  各级商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规定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并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一)具备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通知整改。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由原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撤销《资格证书》,并给予警告、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格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规定的企业三年内不得享受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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