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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十四)招投标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需要办理建设工程招标备案及合同备案的建设单位、承包单位、招标代理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发承包交易活动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监督评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登记、备案、开评定标监督、建立台账、查看合同信息上传信息、施工现场监督评价、录入系统、公布评价结果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严格按照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及省招标办监管规则和市住建局“三定方案”要求,在工作的各个环节设定岗位职责及工作标准,做到“做事有章可循,办事责任到人”。

五、监督检查程序

1、招标环节:依据法律法规,严格审查发包具备条件、发包范围、发包方式及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文件,不具备发包条件不得办理招标备案手续,杜绝违法发包行为;

2、开评定标环节: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对开评定标现场实施监督,严格要求招标人对评标结果进行公示并按时办理书面情况报告备案,杜绝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行为发生,增加社会透明度;

3、合同备案环节:严格要求发承包双方依据法律法规及招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并按时办理施工合同备案,组织召开合同履约评价交底会,建立履约评价台账;

4、合同履约评价环节:严格按照省厅施工合同履约评价要求,通过在交易管理系统查看合同信息、深入现场查看合同双方合同资料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评价;及时发出合同履约评价计分告知单、将信息录入交易管理系统,按时公示评价结果并最终应用到招投标竞争中,通过信用评价平台约束发承包双方行为。

六、监督检查处理

1、招标环节:对不具备发包条件,未按照国家规定选择发包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涉嫌违法发包的,不予办理招标备案手续,责令改正后予以办理;

2、开评定标环节:对开评定标环节发现的虚假招标、围标串标等行为,按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未按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公示的中标公示不予审核,责令限期改正后予以发布;

3、合同备案环节:对未按照法律法规及招投标文件签订的合同不予备案,责令改正后予以备案;如发现双方存在签订“阴阳”合同行为按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4、合同履约评价环节: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扣分行为的施工单位,按要求发出计分告知单,将结果录入交易管理系统,在《河北建设工程信息网》上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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