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劳务合作指组织劳务人员赴其它国家或者地区为国外的企业或者机构工作的经营性活动。依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和省规范性文件《河北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修订)》,我省于2014年8月将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及相关备案事宜下放至设区市并按属地原则实施管理。为了加强对外劳务合作行业监督管理,做好风险应对和防范工作,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11个设区市商务局及辖区内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11个设区市商务局对外劳务合作审批和管理工作是否符合《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河北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修订)》、《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各设区市商务局对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及相应的事项备案工作,是否符合《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河北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修订)》及相关规定。
(二)各设区市商务局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缴纳的风险处置备用金在管理使用上是否遵守《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是否建立突发事件预警机制和制定应急预案。
(三)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是否按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安排劳务人员接受赴国外工作所需的职业技能、安全防范知识及用工项目所在国家相关法律、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等知识的培训。
(四)各设区市商务局是否按要求及时审核统计数据,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是否按对外劳务合作统计制度要求报送统计资料。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指导各市商务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辖区内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管理工作,年度情况及时上报省级商务部门。
(二)专项检查:针对国家和省级商务部门交办事项等进行专项检查,原则上每年一次。
(三)对投诉举报涉及市县对外劳务合作事件处理落实工作按交办事项时限检查。
(四)日常监督检查:以设区市商务局部门审批、备案情况及时进行网上监督,发证及备案事项抽查不少于10%;以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为主,对外派企业开展的劳务人员培训情况进行检查、抽查不少于20%。
四、监督检查程序
省商务厅下发文件至各市商务部门,提出监督检查重点和实施要求,各设区市商务局组织辖区内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检查并汇总上报省商务厅。对放权的设区市商务局审批管理工作依投诉实施监督检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
对各市商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实施检查、抽查。发现违反《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和省规范性文件《河北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修订)》、《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
六、监督检查处理
依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和我省规范性文件《河北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修订)》、《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审批资格、对违法派出劳务行为不依法查处及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等,依法采取处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