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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十六)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证书》的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条件是否符合规定;

    (二)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1. 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2. 不对回收车辆进行逐车登记;

    3. 改装、拼装、倒卖车辆

    4. 未按规定出售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配件;

    5. 不在公安机关监督之下拆解应监拆车辆;

    6. 违反有关技术规范的;

    7.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程序

  1. 日常监督、检查;

  2. 对企业开展不定期检查,每年原则上抽查不少于1家的企业,对不合格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

四、监督检查措施和处理

经检查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由设区市(直管县)商务局报省商务厅建议撤销《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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