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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十七)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根据省商务厅关于商务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的要求,为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需严格落实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针对在商务行政执法中遇到的新问题,《河北省商务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冀商法规字[2013]1号)正在进行修改,我市将把修改后的新制度作为全市商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规范。

    三、有关措施

  (一)市商务局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二)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使用上级商务主管部门对同一行政处罚行为制定的裁量标准。

(三)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公开信息、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案卷评查、教育培训、案例指导等配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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