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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十)特种设备现场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市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的程序,依据质检总局修订了《特种设备目录》对本市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在用的特种设备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现场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分为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

1、日常监督检查  是指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检查计划、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对被检查单位实施的监督检查。

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由市质监局根据风险情况提出当年检查重点,确定当年检查的重点和检查单位数量,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检查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后组织实施。

其中,属于重点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每年日常监督检查次数不得少于1次。重点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目录,由市质监局参照以下因素确定。

1)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2)近2年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3)市、县级监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对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计划以及当年重点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目录,应报省质监局备案。

其中,对在用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检查实行抽查方式,对一个使用单位,至少抽查1台(套)在用特种设备。

 2、特种设备专项监督检查  是指根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或由各级监管部门组织的,针对具体情况,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被检查单位的特定设备或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特种设备专项监督检查包括:

1)重点时段监督检查。根据国家或地区重大活动及节假日的安全保障需要,针对特定单位、设备和项目开展的监督检查。

2)专项整治监督检查。根据安全生产形势、近期发生的典型事故或连续发生同类事故的隐患整治等需要,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统一部署,或由各级监管部门自行组织的,对特定的设备或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3)其他专项监督检查。针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或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等实施的监督检查。

特种设备专项监督检查由各级监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实施。

三、监督检查方式

现场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依据《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实施现场监察.

五、监督检查程序

特种设备现场监督检查程序主要包括:出示证件、说明来意、现场检查、做出记录、交换检查意见、下达安全监察指令书、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等。

检查人员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行使相应的权利。并按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规定的项目和内容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对存在的问题做好汇总。与企业交换意见,将检查的基本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通报给生产企业。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可以记录在案;拒绝签收相关执法文书的,可以采取留置、邮寄、公告等方式进行送达。有条件的,可以采取邀请第三方作证、照相、录音、摄像等方式取证。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理:检查中发现有违规和事故隐患时,检查负责人应当场出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成被检查单位落实责任和措施,及时有效地予以改正或消除。被检查单位应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规定的限期内将整改情况报送到县区局特设科(股),特设科(股)应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二)、实施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特种设备或其主要部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应当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1)在用特种设备存在本规则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2)有证据表明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3)使用经责令整改而未予整改的特种设备;

4)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不予报告而继续使用的。

当场能够整改的,可以不予查封、扣押。

在用特种设备因连续性生产工艺及其他客观原因不能实施现场查封、扣押的,可由被检查单位在检查记录上说明情况,注明其间采取的保障安全的措施,暂不实施查封、扣押并履行本规则第二十八条规定职责,待相应设备能够停用后予以查封、扣押。其间发生事故的,由被检查单位承担责任。

对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或扣押前,检查人员应当事先向本监管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取得同意。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天。因案情复杂等情况,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经监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

被检查单位不能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的要求进行整改或拒不整改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立案查。对经查实,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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