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市本级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并与医保经办机构联网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负责对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综合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会同药监、物价等有关部门联合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进行定期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定点零售药店注册登记和相关执业资质情况是否与备案信息相符。
2.工作人员配备及相关执业资质情况是否属实。
3.医疗保险政策法规执行情况,是否有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
4.内部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5.医疗保险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运行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1.现场检查:医保科组织经办机构对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现场检查。
2.综合评审:在现场检查的基础上,结合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协议有效期内定点零售药店履行服务协议情况进行综合评定,确定监督检查结果。
3.结果反馈:将监督检查结果向各定点零售药店反馈。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现场检查不合格的定点单位,敦促限期整改。到期整改不合格的,将暂停或取消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