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督检查对象:
车用气瓶使用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和第八十五条规定,应检查车用气瓶使用者的车用气瓶是否办理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和卡,同时检查车用气瓶安全在使用过程中是否合格,如:车用气瓶制造安全质量、安装安全质量、定期检验合格期安全质量等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现场安全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各县区质监局在车用气瓶加气地点(天然气加气站)
对车用气瓶进行日常现场安全检查。
(二)省、市政府要求的各主管部门联合或专项现场安全检查。
(三)收到的投诉举报进行的现场安全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特种设备现场监督检查程序主要包括:出示证件、说明来意、现场检查、做出记录、交换检查意见、下达安全监察指令书、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等。
检查人员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行使相应的权利。并按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规定的项目和内容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对存在的问题做好汇总。与企业交换意见,将检查的基本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通报给生产企业。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可以记录在案;拒绝签收相关执法文书的,可以采取留置、邮寄、公告等方式进行送达。有条件的,可以采取邀请第三方作证、照相、录音、摄像等方式取证。
六、监督检查处理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规定,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情况下达特种设备安全指令书要求车用气瓶加气站和车用气瓶使用单位进行整改或停业整改,对整改不合格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