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二、监督检查内容
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规定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进行综合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进行定期检查、随机抽查、日常管理等方式。
四、监督检查项目措施
1.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2.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3.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骗取钱财的;
4.非法颁布或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5.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6.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7.重大变更事项不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的;
8.其它违犯法律法规政策事项的。
五、监督检查程序
1.现场检查与书面检查:职业能力建设处组织相关处室或有关专家对民办学校现场检查,或要求其按有关规定提交有关书面材料报职业能力建设处审查;
2.综合评审:在现场检查的基础上,结合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有效期内开展工作情况和有关书面情况进行综合评定,确定督促检查结果;
3.结果反馈:将监督检查的结果向被检查的民办培训学校反馈。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现场检查、书面审查、综合评审不合格的民办学校,敦促限期改正,到期整改不合格的,将暂停或撤销其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