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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牧局
市农牧局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市农牧局本级实施行政许可审批的后续监管  
 

主要负责对各行政许可相关业务单位的协调管理和监督,明确行政许可标准、许可程序,规范业务审查行为;并对行政许可相对人许可后的经营、生产活动开展监督检查和执法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行政许可业务审查职权和从事相关行政执法活动的工作人员和行政许可相对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市农牧局本级执行的行政许可事项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许可主体的合法性;

(二)行政许可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行政许可程序和许可时间的合法性;

(四)行政许可相对人被许可行为的时效性;

(五)行政许可相对人在取得行政许可后法定要件的存续有效以及许可后生产、经营行为的合法性。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省农业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行政许可执法检查工作或者专项许可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执行许可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查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相关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在许可监督检查工作过程中,应对各业务单位和许可相对人不同的业务审查内容、程序予以协调、统筹。对问题梳理归纳并提出整改意见,对问题单位予以通报乃至处罚。

(五)市农牧局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建议、反映、申诉等,对实施厅本级行政许可行为组织调查。调查结果及时反馈。

 四、监督检查措施

市农牧局在实施市本级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许可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许可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五)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违法操作的;

(六)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七)行政许可相对人在取得行政许可后法定要件缺失以及许可后生产、经营行为不符合法定要求。

 五、监督检查程序

市农牧局法制工作机构按照年初工作安排起草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经局领导批示同意后,印发相关单位。

按照监督检查工作方案部署,组织检查人员进驻被检查单位开展检查工作。

 六、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行政许可职权的人员在行政许可活动中,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者,由有权机关追究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二)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三)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四)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五)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范围实施行政许可的;

(六)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的;

(八)行政许可相对人在取得行政许可后法定要件缺失以及许可后生产、经营行为不符合法定要求。

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农业行政执法活动的农业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农业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和规范性;

(三)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五)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六)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市农牧局根据需要,在自查的基础上,每年组织一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五)市农牧局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

县、区农业执法系统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农业部门可以建议其纠正: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五、监督检查程序

市农牧局法制工作机构按照年初局工作安排起草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经局领导批示同意后,印发相关单位。

按照监督检查工作方案部署,组织检查人员进驻被检查单位开展检查工作。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一)县、区农业执法系统在执法中存在下列问题的,市农牧局可以发放执法建议书:

1.执法过程中存在执法行为不合法、不规范等突出问题的;

2.日常执法监管有关规章制度不落实或职责履行不到位,导致农业投入品监管、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农业生产事故调处等工作不力的;

3.其他需要发放执法建议书的情形。

执法建议书包括以下内容:

1.提出建议的起因;

2.存在的具体问题;

3.纠正、改进的建议、意见及整改期限;

4.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执法建议对象收到建议书,应立即整改落实,并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建议发出机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农牧局可以实行通报批评:

1.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2.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3.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4.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5.案卷制作不规范、案件办理不符合法定程序的;

6.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7.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罚款的,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8.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9.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10.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11.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12.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下一条 (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