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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十二)获证实验室监督管理  
 

为了加强对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检验服务行为,维护检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检验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辖区内通过计量资质认证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获证)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未经计量资质认证擅自从事检验服务活动。

2.新增检验服务项目或者其管理体系、适用的检验标准发生实质性变化的,是否就其新增检验服务项目申请计量资质认证,或者就其发生实质性变化的事项重新申请计量认证。

3.检验标准(未发生实质性变化)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更的,是否向市质监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4.实验室设立的代表处、办事处等机构,是否直接开展检验服务活动;

5.是否伪造、涂改、转让、出租或者出借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6.是否违反国家和省有关检验标准、程序和技术方法的强制性规定,从事检验服务活动;

7.出具的检验报告,是否由授权签字人签署,并标注计量认证标志;

8.是否伪造、变造检验报告或者其数据、结果;

9.是否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检验资格证书的;

10.是否未经委托人同意,将检验业务全部或者部分转委托给其他检验机构;

11.是否按照规定参加检验能力比对试验的;

12.按照规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或检验信息的;

13.管理体系是否完善,是否得到有效运行;

14.各种记录是否规范、完整,是否按照规定时限保存;

15.仪器设备(标准物质)、检验环境条、样品养护保存环境是否持续满足检验要求;

16.其他违法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对检验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2.向检验机构工作人员、委托人等有关单位和人员询问检验活动的有关情况;

3.查阅、复制检验档案、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必要时,可以依法予以登记保存。

四、监督检查措施

在查处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时,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对检验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2.向检验机构工作人员、委托人等有关单位和人员询问检验活动的有关情况;

3.查阅、复制检验档案、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必要时,可以依法予以登记保存。

五、监督检查程序

1.按照省局实验室分类监管的要求,督促各县区质监部门制定年度巡查计划并落实。

2.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重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并组织落实。

2.组织实施飞行检查。

3.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后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对检验机构的违法违规问题,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按照有关法律责令改正并实施处罚。

2.对不能持续符合计量认证要求的检验机构,及时通报省局,建议省局撤销认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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