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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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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监管  
 

 为加强对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根据《河北省农业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审查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农业行政处罚的案件。

市农牧局负责对全市农业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备案审查工作。需要向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的由市农牧局法制工作机构报送。

市农牧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的以下行政处罚案件,应当报市农牧局备案审查:

(一)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的。

(二)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第一项规定的。

(三)责令停产停业的。

(四)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的。

(五)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

(六)上级机关挂牌督办的。

(七)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备案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二、监督检查内容

备案审查机关对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否合法;

(二)适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等依据是否正确;

(三)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处罚是否适当;

(六)是否属于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七)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备案审查机关主要通过书面审查方式对报送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实地调研等方式审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备案审查机关发现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或不当的,应当在30日内通知备案单位在限期内自行撤销、纠正或者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五、监督检查程序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实行一案一备。报送备案的机关应当在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报同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备案审查机关发现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或不当的,应当在30日内通知备案单位在限期内自行撤销、纠正或者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报送备案的机关接到备案审查机关通知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及时改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处罚行为,并将整改结果报送备案审查机关。

六、监督检查处理

 报送备案的机关拒不改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或者逾期不报送整改结果的,由备案审查机关予以撤销或变更,并对报备机关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建议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违反本制度规定,对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未报送备案的,由备案审查机关通知其按照本制度报送;在备案审查机关通知后仍不报送的,由备案审查机关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

正。情节严重的,建议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市农牧局所属执法单位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在本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中确定为不合格档次。

上一条 (一)对市农牧局本级实施行政许可审批的后续监管
下一条 (三)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