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督检查对象
农资批发市场、专业市场和集散地、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单位(个人)、运销大户,以及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被列入重点监控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单位(个人)的生产经营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河北省实施〈农药管理条例〉办法》、《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河北省兽药管理实施办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河北省实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一)严厉查处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套牌侵权、无证生产经营、未审先推、超范围经营、推广销售试验用种、包装标签不规范等违法行为。
(二)严厉查处生产经营违法添加高毒农药、未登记农药成分和农药有效成分不足的违法行为;严厉查处无证生产、一证多用、套用或冒用证件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和使用甲胺磷等禁限用高毒农药的行为;提高标签检查力度,查处标签使用不规范行为。
(三)对农业部肥料登记产品加强监督管理,定期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肥料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结果。
(四)严厉查处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无证无批准文号或伪造套用文号生产经营,违法销售禁用药物和其它化合物,超范围经营,有效成分含量不足,兽药标签和说明书扩大适应症或功能主治、增加主要成分、改变用法用量等违规问题,改变产品组方,违规添加禁用兽药、人用药品或“瘦肉精”等禁用物质等违法行为。
(五)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无证生产、包装标签不合格等违法行为,重点查处在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养殖环节添加三聚氰胺、“瘦肉精”、“蛋白精”、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等违禁药物以及非法添加禁用物质和目录外物质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在春耕秋播、动植物病虫害高发期、水产育苗期等农资购销、使用高峰期,加强对农资生产企业、农资批发市场、专业市场、集散地和农资经营门店的日常监管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重点加强对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农资的加工、分装黑窝点的治理和对乡村流动商贩的监管。
(二)科学制定并合理实施农资产品监督抽查计划,突出市、县两级在监督抽查中的职能作用,以种子质量和品种真实性,农药、兽药和饲料的有效成分含量及是否添加其他违禁成分,肥料的养分含量是否和标识相符等为重点检测内容,提高监督抽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积极从举报投诉、执法检查、监督抽查、农业生产事故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发现案件线索,按照“五不放过”原则深挖案件源头,按照最严厉处罚的要求,限期查办,彻底查办。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实施监管工作分级负责,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细化工作责任。
(二)加大监管、检测、执法等工作经费投入,充分发挥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在农资打假中的主力军作用,做好农资市场日常监管、监督抽检、案件查办工作。
(三)加强与公安、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部门间线索通报、联合执法、案件协办、定期会商等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整体联动优势,形成打假工作合力。
(四)发挥舆论监督和宣传导向作用,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等形式,普及农资法律法规,广泛宣传识假辨假常识,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农资打假工作的良好氛围。
五、监督检查程序
各级农业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对农资监管的职责分工,对所辖区域内的农资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的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各级农业部门制定具体的监督检查计划,在监督检查过程中,不得少于两名执法人员,且配带执法证件,对监督检查过程填写检查记录卡,经执法人员和被检对象签字后存档备案。
六、监督检查处理
1.警告;
2.责令停止生产、经营;
3.没收违法所得;
4.吊销许可证(登记证)或许可文件,并处以罚款;
5.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