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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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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六)对农作物种子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及其他与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相关的有关法律法规。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生产经营活动有关证件是否齐全且合法有效;

(二)生产经营所需的设施、设备等有关条件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三)生产经营的产品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包装、标识等有关强制性规定;

(四)种子生产经营档案是否依法建立健全;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全面检查:每年进行23次种子质量监督检查和种子市场专项整治行动,随机抽取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企业,重点是群众反应比较强烈的企业和取证未满1年的企业。对辖区内的所有监管对象原则上每年检查1次以上。

(二)专项检查:以县(区)农业部门为主,针对农时季节、重要农作物生产关键时节、重大隐患问题、节假日、重大社会活动、上级交办事项等开展专项监督检查。重大、疑难、复杂问题及时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力量查处。

(三)针对投诉举报的检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区)农业部门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开展检查。

(四)日常监督检查:以县(区)农业部门为主,按照本部门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辖区内的监管对象进行检查。

(五)县(区)农业部门定期向市种子管理站报送种子质量监督检查情况统计表,并且对种子生产经营情况、新品种推广种植情况进行统计上报;向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支队上报查办案件统计表之外,还应填报查办案件具体情况统计表

 四、监督检查措施

 各级农业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或者农作物种子存在事故隐患时,要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

县(区)农业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及时向上级负责农作物种子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负责农作物种子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对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时,负责农作物种子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各级农业部门在实施农作物种子市场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二名以上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农业行政执法证件。同时要遵守《农业行政处罚法规定》所列的应当遵守的内容。各级农业部门对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者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对每次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严格按照规范填写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检查记录,并由参加监督检查的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各级农业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二)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阅、复制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单位的有关合同、发票、账册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农作物种子生产规范要求或者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依法进行登记保存或封存、扣押;

(四)对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五)对处罚有异议的应告知权利。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一)责令改正;

(二)处以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责令有关单位或个人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有关农作物种子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五)吊销许可证;吊销相关人员资格。

上一条 (五)对农业投入品的监管
下一条 (七)对涉农政策性项目建设管理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