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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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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八)渔业资源养护活动监管  
 

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落实行业监管职责,特制定如下监管措施。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区渔业局主管局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从事水生野生动植物经营利用相关单位和个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单位、违反水生生物保护区及禁渔区保护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在公共水域进行的增殖放流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编制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水域综合利用规划或生态渔业规划。

(二)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水野保护的有关规定发放特许证件;各水生野生动植物经营利用单位和个人是否严格按照国家关于水野保护的有关规定经营和利用国家保护水生野生动植物。

(三)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禁渔区管理单位是否按照保护区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四)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增殖放流工作的实际情况,项目资金是否规范使用,是否开展绩效评价。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年度目标考核:对县区渔业主管局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下达工作责任制目标任务,制定年度考核标准。

(二)现场执法巡查:针对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禁渔区、水生野生动植物经营利用活动等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并实施现场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制定监督检查方案。

(二)下发检查通知。明确自查的要求、抽查的对象和时间等,并要求报送相关自查报告等。

(三)总结检查成果。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归纳和总结,检查组或检查人员间相互交流。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自检自查:组织各县区开展自检自查,自纠自改,报送总结报告。

(二)案卷评查:每年组织开展行政审批案卷的评查;

(三)督导检查:每年组织1次全市专项检查,采用各县区交叉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整改。根据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开展整改并报送整改结果,视情开展复查。

(二)通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较为严重或具有典型性的问题,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三)处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于违规者,采取责令整改、暂扣证件、吊销证件等处罚;对于性质严重的,则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上一条 (七)对涉农政策性项目建设管理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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