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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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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九)渔业相关保护区监管  
 

为加强渔业资源保护,促进渔业生态环境健康和安全,特制定如下监管措施。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级渔业相关保护区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各需要在保护区范围进行科研、观测、旅游和开发利用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保护区管理机构是否制定保护区管理办法及配套管理制度,是否制定保护区年度工作计划并得到有效落实。

(二)保护区管理机构是否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管职责。

(三)在保护区内各项活动是否得到有效监管,各项审批是否合法,相关措施是否得到落实。

(四)保护区的保护目标是否达到,保护效果是否符合预期。

(五)保护区的各项资金和项目是否按有关规定落实。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完善监督检查制度:依据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相关制度,指导和规范保护区建设和管理。

(二)年度目标考核:对各保护区管理机构下达工作责任制目标任务,制定年度考核标准,进行规范化建设考核。对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通过农业部建设的网上考核系统进行年度日常监管和年终考核评定,同时通报考核结果。

(三)例行监督检查:对各保护区管理机构开展例行监督检查,对其行政审批工作进行执法案卷评查。

(四)现场执法巡查:对保护区进行日常巡护,现场执法检查,重大、疑难、复杂问题及时向市农牧局报告,或由市农牧局组织力量查处。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制定监督检查方案。每年根据工作需要,研究制定监督检查的年度方案。

(二)下发检查通知。通知明确自查的要求、抽查的对象和时间等,并要求报送相关自查报告等。

(三)总结检查成果。检查组或检查人员间相互交流经验和不足,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归纳和总结,形成总结报告。

(四)整改处理。对于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具体问题,需整改的坚决督促落实,责令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将整改结果报告省局。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自检自查:对列入省农业厅监督检查的工作任务,组织相关单位开展自检自查,自纠自改,报送总结报告。

(二)案卷评查:每年组织开展行政审批案卷的评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整改。根据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开展整改并报送整改结果,视情开展复查。

(二)通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较为严重或具有典型性的问题,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三)处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于违规者,采取责令整改、核减补助经费、纪律处罚等处罚;对于性质严重的,则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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