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农药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预防农药质量安全事故,保障农业生产安全,落实农药监管责任,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辖区内农药生产、经营单位,蔬菜种植大户(专业合作社)
二、监督检查内容
农药生产、经营、使用者的生产经营使用行为是否符合河北省实施《农药管理条例》办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及其他相关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生产所需的设施、设备、有关管理制度等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二)经营的产品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包装、标识等有关强制性规定;
(三)生产经营档案(台账)是否依法建立健全;
(四)是否存在经营或使用违禁农药产品行为;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监管。各县区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日常监管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对辖区内重点经营门市、集散地种植大户进行常规检查;
(二)专项检查。开展禁限用高毒农药专项整治以及春、夏、秋农药市场打假专项行动和农药标签、质量专项抽查活动。
(三)针对投诉举报的检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区农业执法部门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开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各县区农业执法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河北省实施《农药管理条例》办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与农药经营相关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行为或者农药产品存在事故隐患时,要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
县、区农业执法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及时向上级农业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农业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对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时,负责农药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二名以上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农业行政执法证件。同时要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内容。
农业执法部门对农药市场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对每次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农业执法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农药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二)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阅、复制农药经营单位的有关合同、发票、账册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要求或者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依法实施查封、扣押;
(四)对流入市场的国家禁止生产的农药实施查封、扣押;
(五)对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六)对处罚有异议的应告知权利。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一)责令改正;
(二)处以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有关违法农药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