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管理处和收费公司。
二、监督检查内容
各高速公路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期限、收费站设置等许可行为的实施情况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各管理处和收费公司收费行为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二)针对社会公众反映的收费行为不规范、不严格执行收费政策等开展专项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资产中心收费科实施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回访,对各管理处的监督检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检查方式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等方式。
(二)中心收费科对各管理处在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在本单位职权范围内及时进行处理。
(三)资产管理中心对管理处在监督检查中存在的问题无权进行处理的,应当收集整理完整的资料,提交市交通运输局提出处理意见。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收费站的设置不符合标准或者擅自变更收费站位置的;(二)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的;(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的;(四)道口设置不符合车辆行驶安全要求或者道口数量不符合车辆快速通过需要的;(五)遇有公路损坏、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影响车辆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形,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或者未进行提示、公告,或者遇有交通堵塞不及时疏导交通的;(六)应当公布有关限速通行或者关闭收费公路的信息而未及时公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