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工业产品许可是质监部门的重要职责,制定如下监管措施。
一、监督检查对象
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核查人员、县区质监局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相关活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实施情况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针对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企业开展日常执法检查;
(二)上级针对消费者关注度高、质量隐患大的产品组织专项检查;
(三)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获证企业实施日常检查,日常检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回访。
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辖区内获证企业的巡查频次每年不少于1次。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检验产品等方式,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对获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由2名以上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在许可证副本上予以记录,其中《获证企业巡查、回访记录》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获证企业应当指定有关人员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问询,协助检查工作和抽取样品。
(二)专项检查可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自行组织开展,也可由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获证企业在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三)获证企业自取得生产许可证之日起,每年度应当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自查报告。获证未满一年的企业,可以下一年度提交自查报告。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市局加强在受理环节的事中监管,加大对企业生产行为的过程性监管力度,发现问题必须立即叫停,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二)市局不定期进行获证企业后续监管督查,加强许可证产品生产企业事后监管。
(三)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条例规定定期提交自查报告的,当地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获证企业在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符合撤回、撤销、吊销与注销情形的,依法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办理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