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督检查对象
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对涉路施工方案的检查;
2、对施工组织设计的检查;
3、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对涉路施工现场的定期检查;
2、对涉路施工现场的临时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查阅资料;
2、对施工现场是否符合其施工组织设计进行验证;
3、组织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评估;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出示执法证件;
2、询问施工现场负责人;
3、查阅涉路施工许可资料;
4、检查施工现场;
5、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评估。
六、监督检查处理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五条规定: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施工,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