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 市农牧局 >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市农牧局
市农牧局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十三)对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检查各地在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中制度是否完善、措施是否到位、工作是否规范、保障条件是否完备,并对其工作成效以及遵守相关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检查。主要包括:

(一)重大动物疫情防控责任落实、工作部署和防控效果等情况;

(二)重大动物疫病调查、监测、预报的规范情况;

(三)重大动物疫病疫情监测普查、疫情报送规范情况;

(四)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技术方案制定情况;

(五)组织、指导养殖场(户)科学防控动物疫病,和疫情封锁控制以及联防联控情况;

(六)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响应时各项措施落实情况;

(七)违规宣传、推介、推广动物疫病防治产品、技术行为。

(八)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一般为一年两次,在各县区自查的基础上,采取市级督查、抽查等方式进行。

(二)不定期督查。根据动物疫情情况,组织全市性、或重点地区的监督检查。

(三)根据投诉举报,开展监督检查。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制定督查方案。明确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工作要求等。

(二)组织开展督查。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和现场勘察等形式进行检查。

(三)检查情况反馈。总结汇总检查情况,通过情况通报等形式反馈检查意见,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四)组织整改落实。督促各地在规定时间内整改落实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并反馈整改落实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动物疫病疫情防控工作不力,或有违法情形的, 分别采取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或按照相应法规规定处置等措施。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不力,或防控效果不理想的,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进一步落实防控措施,加大科学防控力度。

(二)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例》等相关法规、规定的,督促当地依法处置;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上一条 (十二)对兽药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