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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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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十二)对超限运输许可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运输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1、超限运输车辆载运的是否是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重是否符合轴载要求;

2、从事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运输单位和个人是否随车携带了超限运输通行证,随车携带的通行证是否真实有效;

3、从事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是否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4、从事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拟经路线是否满足超限运输的需要;

5、从事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的型号及运载的物品是否与办理《超限运输通行证》时提供的材料中的内容保持一致。

6路政所及其工作人员是否按规定和要求发放《通行证》,是否对超限车辆进行后续跟踪管理。

三、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本辖区范围内的固定超限检测站进行检查对载运的不可解体物品的载质量和几何尺寸等进行现场检测,确认载运物品是否符合《通行证》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调阅、检查、相关案卷。

四、监督检查措施

加强对超限运输车辆的监管,对取得《超限运输通行证》的车辆采取全程护送的监管措施,确保公路安全。

五、监督检查程序

1、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2、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和执法依据,要求当事人予以配合;

3、检查《超限运输通行证》是否随车携带;

4、检查车辆、物品等是否与《超限运输通行证》相符。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对运载不可解体大件物品办理超限运输许可通行证真实有效的,应当立即放行;

2、对未经过许可擅自运载不可解体大件物品的车辆,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接受调查、处理,并可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处理完毕后需要继续行驶公路的,应当告诉当事人办理超限运输许可手续;

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超限运输许可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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