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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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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二十一)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对辖区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辖区内道路运输单位(客货运输企业、汽车客运站、驾驶员培训机构、汽车维修企业、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检查内容

(一)国家和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等贯彻情况;

(二)安全监管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特别是“一岗双责”责任制制定情况;

(三)安全监管部门、队伍的建设、经费保障情况;

(四)安全监管职责落实情况;

(五)安全专项整治、安全隐患排查情况;

(六)日常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

(七)安全生产隐患、非法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八)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定期演练情况;

(九)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等“四不过”原则落实情况;

(十)安全培训、教育、宣传工作开展情况;

(十一)对下属运管机构(部门、人员)安全监管工作督查情况;

(十二)其他安全监管事项。

三、道路运输单位监督检查内容

(一)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制定落实及考核情况;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配备、考核培训及履职情况;

(四)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开展情况;

(五)“两客一危”营运车辆动态监控管理情况;

(六)营运驾驶人、车辆管理情况;

(七)安全生产经费提取使用情况;

(八)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九)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开展情况;

(十)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

(十一)安全生产事故报送和处理情况;

(十二)其他安全监管事项。

四、监督检查方式和程序

(一)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暗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工作。

(三)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日常安全管理的台账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满、阻扰或者拒绝安全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安全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市县运管机构每年组织辖区内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检查不少于4次。

五、监督检查措施

各级运管机构监督检查应认真填写《现场检查记录》,发现有违反《安全生产法》、《道路运输条例》等的情况的,及时向辖区运管机构及被检查道路运输单位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可作如下处理:

(一)对运管机构、人员视情对其分别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1.通报批评;

2.停职检查;

3.调离原岗位;

4.党纪或政纪处分;

5.其他处理措施。

(二)对道路运输单位视情对其分别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1.通报批评;

2.限期整改;

3.列入重点监管名单;

4.行政限批;

5.行政处罚;

6.吊销经营许可或相应的经营范围;

7.降低站级并商请物价部门降低站务收费标准;

8.约谈企业主管领导或主要领导;

9.其他处理措施。

(三)对从业人员视情对其分别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1.通报批评;

2.列入重点监管名单,

3.依法进行上限处罚;

4.停运培训;

5.建议企业调离驾驶岗位或辞退;

6.吊销从业资格;

7.其他处理措施。

(四) 对道路运输单位的相关责任人视情对其分别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1.通报批评;

2.停职检查;

3.调离原岗位;

4.进行经济处罚;

5.降职或撤职;

6.终身行业禁入;

7.其他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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