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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十六)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后续监管工作  
 

为深入贯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加强对生产许可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管,规范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保证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获证企业后续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和省局《河北省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区域监管责任制暂行规定》,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服务经济、促进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紧紧围绕经济发展主题和结构调整主线,牢牢抓住涉及公共安全和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以辖区监管责任制为核心,建立健全生产许可后续监管长效工作机制。坚持预防为主、惩防结合、监督与服务并重的工作方针,依法履行职责,进一步提高生产许可证制度的有效性,切实从源头把好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关。

二、工作目标

()将辖区内获证企业置于有效监控之下。获证企业年度自查率达到100%,生产条件监督检查合格率达到100%,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合格率不低于95%,已售出的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产品100%召回,确保不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基本消除无证生产。发现的无证企业必须在2个月内予以解决(提出取证或者关停并转),辖区内企业获证率不低于95%,杜绝区域性、大面积、长期存在的无证生产问题。

三、工作原则

()属地管辖、重心下移的原则。以县()为单位建立监管工作体系,确保县级局的职责、权利和责任对等。

()日常监管与集中整治相结合的原则。以日常监管为主,集中整治为辅,两种方式相互结合,相互补充。

()突出重点、分类监管的原则。根据辖区内的企业实际情况和产品重要程度,划分企业类别,实施重点监管。

()不加重企业负担的原则。除依法依规、按计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外,不得随意检查、额外加重企业负担。

四、工作职责

(一)市局生产许可后续监管主要职责

市局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辖区的后续监管工作方案并实施监管;

1、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列入目录管理产品的生产企业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健全本辖区的生产许可工作档案;

2、按照省局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本辖区的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抽查工作;

3、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许可证工作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组织实施本辖区的生产许可产品生产企业集中整治和专项检查活动;

4、制定本辖区的获证企业定期监督检查计划,组织开展本辖区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5、组织本辖区各类生产许可监督检查的后处理工作;

6、负责对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处理权限范围内有关生产许可的举报、申诉;

7、对县级生产许可工作进行督导、考核;

8、完成省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县(区)局生产许可后续监管主要职责

县(区)局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辖区的后续监管工作方案并实施监管;

1、负责调查辖区内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健全本辖区生产许可企业档案

2、按照省局的统一部署和市局的安排,开展本辖区的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抽查工作;

3、按照统一部署和安排,开展本辖区的生产许可产品生产企业集中整治和专项检查活动;

4、按照计划实施本辖区的获证企业定期监督检查工作;

5、落实辖区监管责任制,细化工作目标和措施,制定日常监督检查(巡查、回访)计划并组织实施;

6、落实本辖区各类生产许可监督检查的后处理工作;

7、依照权限处理日常监管发现和投诉举报的案件;

8、负责获证企业的日常监督,监督指导企业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组织生产,负责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对不具备基本条件的企业,提请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9、法律、法规和行政授权的其他职责及上级交办的工作。

(三)监管人员的职责

1、熟悉生产许可工作的有关法规、规章和规定, 掌握国家产业政策,严格执行行政许可和行政执法程序;

2、随时掌握责任区内的生产许可产品生产企业(包括获证企业和无证企业)基本情况及变化情况;

3、向企业宣传生产许可证制度,动员、督促企业积极申办生产许可证,并进行必要的政策咨询服务;

4、按照统一的规定、部署、计划,组织好责任区内的企业年度自查、抽查工作,实施定期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巡查、回访)工作,开展集中整治和专项检查活动;

5、督促企业对各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6、依法对各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实施后处理;

7、依法对责任区内的生产、销售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无证产品的企业进行查处;

8、做好各类监督检查记录,及时报送有关工作信息,并将监督检查情况随时载入工作档案;

9、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五、监管措施

为了将辖区内所有生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产品的企业置于有效监控之下,确保不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生产许可后续监管工作首先要建立企业档案、划分企业类别,确定监管方式、设立监管责任区,监督检查、后处理等项工作,对重点企业实施重点监控。

()划分企业类别,确定监管方式

根据辖区内获证企业情况和产品重要程度,将企业划分为AAABC四类。

AA类企业:具有较强的质量法制意识,规范生产,合法经营,质量管理体系健全有效,质量控制手段完善,产品质量稳定合格,无质量安全隐患和质量违法记录。

A类企业:能够自觉守法,规范生产,合法经营,质量管理体系比较完善,基本能够控制产品质量,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监督检查不合格和质量违法不良记录较少。

B类企业:质量法制意识较淡薄,虽具备必备的生产和检测条件,但质量管理较薄弱,不能有效地控制产品质量安全,有较多监督检查不合格和质量违法不良记录。

C类企业:严重违反质量法律、法规,不具备基本生产条件,产品质量安全无保障并造成较严重的危害或损失。

监管方式

AA类企业,除年度自查外,一般不实施其他监督检查。

A类企业,除年度自查外,每年实施1次监督检查。

B类企业,除年度自查外,要加大监管力度和检查频次,实施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但每年一般不超过4次。

C类企业,要吊销生产许可证,列入黑名单,依法取缔。

县、区局根据日常监管情况,确定企业类别,并依据情况变化应当适时调整企业类别和监管方式。

 ()建立企业档案

市、县局对辖区内所有生产许可企业均建立档案,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并实行动态管理。

1、对获证企业要逐一建立档案。档案格式按照国家总局的统一规定,根据实际需要,档案内容还应包括:企业的原始申请材料和生产许可证书(复印件),获证后的变化情况,历次监督检查及其后处理情况,各种良好或不良行为记录等。

2、对无证企业要统一登记造册,记录基本信息:企业住所、性质、规模,有无营业执照及相关资质,人员及基本管理情况,生产产品的种类、质量状况及无证生产时间,质量违法及接受处罚情况等。

对无证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查处到位。无证生产企业必须停产。对无证生产企业的查处情况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对不具备生产条件的企业要报请当地政府予以取缔。

()设立监管责任区

依据属地管辖原则,各县、区局根据辖区内发证产品的类别和企业分布,将本辖区划分为若干责任区,绘制监管责任分布图表,明确监管人员及职责。要包片、包厂到人,确保不留死角。对监管责任区的设立要形成文件。

() 实施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包括:年度自查和抽查、定期监督检查、巡查、回访及集中整治和专项检查。各类监督检查的内容,根据实际需要有所侧重:

年度自查和抽查

按照《河北省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自查暂行规定》的内容实施

定期监督检查

定期监督检查由市局按照获证企业类别制定定期监督检查计划(主要针对A类和B类企业),由县()局组织实施。定期监督检查只对企业生产条件检查,不对产品抽样检验。

产品检验将生产许可全部产品列入定期监督检验计划。由市局监督科统一下达定期监督检验计划,由县()局组织实施。

定期监督检查按以下内容实施:

1、企业的生产运行是否正常,有无连续一年以上停产或者已转产的情况,年内是否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2、企业的生产条件是否符合取证时的要求,质量体系运行是否正常、有效,是否有放松管理、擅自降低生产条件和质量标准等现象,产品出厂检验记录及检验报告是否符合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3、企业有无变更名称、迁址或者增设生产场点、生产条件发生较大变化的情况,获证产品有无增加单元、扩增规格等情况,是否按规定办理了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4、获证产品是否按规定标注了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5、获证产品在各级质量监督检查中有无不合格情况,是否进行了有效的整改;

6、获证产品有无委托或者被委托加工的情况,是否按规定办理了备案手续;

7、企业有无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生产许可证及其标志、编号的情况;

8、企业有无其他列入生产许可管理而未取证的产品,有无无证生产行为和其他质量违法行为。

巡查

巡查:主要是针对B类、C类和无证企业的检查,由县()局组织实施。巡查内容参照定期监督检查的内容实施,但要有计划和明确的针对性,重在发现获证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无证生产企业,要特别注重对投诉举报线索的查证落实。巡查工作要有组织地严格按照计划实施,避免随意检查和无端加重企业负担

县、区局对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的巡查,要依照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对照企业获证时的生产和检验设备条件,看其有无变化。重点是那些质量法制意识较淡薄,或有严重违反质量法律、法规行为,不能有效地控制产品质量安全,有较多监督检查不合格和质量违法不良记录的企业。对无证生产企业的巡查要看其是否停产,有无恢复生产。巡查要形成记录,对于获证企业要在《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插页上登记。。

回访

主要是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及各类监督检查后整改情况的督促检查,由县()局组织实施。回访工作要严格按照计划实施,避免遗漏和随意进行。

集中整治和专项检查

集中整治和专项检查由国家或者省根据形势需要统一部署的专门针对某类产品或者企业的某些专项内容的集中检查,具有鲜明的针对性、突击性和时限性。对集中整治和专项检查,要全力以赴,务必按要求完成。遇与地方的定期监督检查计划重复时,取代一次定期监督检查。

重点企业实施重点监控

重点企业实施重点监控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对特殊产品生产企业进行的专项监督检查,包括:上级部署的阶段性重点监控产品的生产企业;支援灾区和国家重点工程使用产品的生产企业;特殊时期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监控;周期性对特定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如:每年春季的农资、化肥的专项监督检查);新建企业行政许可已受理,但未获证的试生产阶段等。

重点企业实施重点监控要加大巡查和执法力度,发现问题严肃处理,严格实施出厂检验并保留相关记录,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特殊情况下实行强制批批检验和出厂产品备案制度。产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并在当地县(区)局备案后方可出厂销售。获证企业不能保持获证条件的,立即责令停产,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坚决吊销其生产许可证。

(五)监督后处理工作

县区局负责辖区内问题企业的后处理工作。后处理是生产许可后续监管工作的重要环节,对各次各类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企业都要进行后处理,并在企业档案和其生产许可证副本中如实记载。

1、对企业的违法行为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2、对获证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或停产)整改,追回已售出的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产品,并在整改后对其进行复查;

3、获证企业经复查仍不合格或属于D类企业的,要逐级提请上级部门依法吊销其生产许可证;

4、对无证企业处罚后,要责令其追回已售出的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产品,并督促其限期取证;对不能取证的,要提请并配合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其实施关停并转;

5、对企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及相应的民事责任。

(六)信息工作

为及时掌握全市监督管理工作情况和突发事件,必须做到系统内上下信息畅通及时。各县、区局要按要求上报监管方案、监管人员、监管责任分布图表、确定的企业类别等有关信息。

六、工作制度

 ()信息反馈制度

建立高效、快捷的信息反馈制度。县()局每月要向市局报送一次工作信息;市局每月向省局报送一次工作信息;重大事项要随时报告。信息反馈内容除规定的报表外,还应根据实际情况报送典型案例、经验体会、工作建议等。信息工作具体要求执行《张家口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宣传信息工作管理及奖励规定》

()投诉举报制度

积极受理来信、来访,及时处理举报案件,市局公布的举报电话为:12365。各县、区局也要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邮箱、地址等。处理举报案件执行《张家口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质量技术监督违法案件举报处理管理办法》,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执行《张家口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奖励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有功单位和人员兑现奖金审批制度》。

()建立突发事件预警和处置机制

根据日常监管情况,对辖区内企业存在的问题要定期进行分析,对苗头性问题要早发现、早预防、早解决,防止演变成区域性、规模性问题或者酿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一旦出现突发事件,依据《张家口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生产许可质量安全应急预案》作出反应,防止事态扩大,避免或减少损失。

()实行工作考核

生产许可工作逐级对下级的绩效进行考核。对能够认真履行职责、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工作平平、年度考核等次落后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

()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为履行职责,管理的各项责任落实到人,对不能认真履行职责,特别是对由于失职、渎职等原因导致严重后果的,依照《张家口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生产许可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上一条 (十五)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督查
下一条 (十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