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经营者,以及实施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管理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经营范围与期限
是否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有效期是否超期。
(二)经营条件
1.是否保持许可时所规定设备、人员、场地条件;
2.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到位;
(三)经营期限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
(四)经营行为
1.是否超范围经营、是否擅自改装车辆;
2.服务公示、维修过程是否做好检验、质量保证期制度是否执行、是否按规定使用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等;
3.是否建立并执行价格备案,在经营场所公示工时定额和价格标准;
4.是否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5.是否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五)县级运管机构是否按照省市部署或既定计划开展对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市、县运管机构对经营者:
1.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定期开展有关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
3.按规定抽查,或组织暗访、第三方检查等方式;
4.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按规定每年抽查不少于1次。
(二)市运管处对县级运管机构:
1.检查县级运管机构是否按照省局部署或既定计划开展对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听取汇报、查阅台账等;
2.社会监督内容调查:对信访、新闻媒体、12328等渠道反映的县级运管机构履职不到位的情况进行核查。
市运管处对县运管所每年检查不少于2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市、县运管机构对经营者:
1.查看有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2.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3.检查相关经营行为及其台账;
4.检查相关经营人员、场地与设施。
(二)市运管处对县级运管机构:
制定全市机动车维修管理的相关工作计划与重点目标任务;组织相关专项培训班,对管理部门的业务知识进行更新和提升;组织召开相关专项研讨会,研究基层工作中的具体问题与对策;组织各地开展对口监督检查,督促各地加强对企业管理工作的指导、落实企业管理职责。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形成工作计划或方案。
(二)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或委托非属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两人以上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向当事人出示工作证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辩解。
(三)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如不遵循工作规章制度等行为,检查人员进行研究讨论,确认证据、事实、法律依据、处理意见等。
(四)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如整改意见书。如有整改意见书,送达当事人,并监督其落实和执行。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市、县运管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1.通报;
2.限期整改;
3.罚款;
4.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二)市运管处对属地县级运管机构监督中发现问题的,视情采取如下处理:
1.口头批评教育;
2.通报批评;
3.要求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
4.年度目标考核中扣除分数;
5.建议对违纪人员进行党纪或政纪处分;
6.涉嫌违法犯罪的,建议有关机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