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行政区域内内河运输企业及其船舶、船舶管理业务经营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水路运输企业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1.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2.有符合规定的船舶;
3.有明确的经营范围;
4.有与其申请的经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驾机员;
5.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是否超越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8.是否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经营的行为。
(二)水路运输经营者投入运营的船舶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1.与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相适应;
2.取得有效的船舶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
3.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船型技术标准和船龄的要求;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船舶管理业务经营企业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1.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2.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3.有与其申请管理的船舶运力相适应的驾机员;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企业设立登记后是否按照规定备案;
6.开展经营活动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有关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的管理义务。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年度核查: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定期开展检查。
核查范围:注册于本市取得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资格的企业,从事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的企业。
核查频次:年度核查,1年1次。
(二)预警检查:发现可能存在应予以监督检查的事项时及时开展检查。
检查范围:注册于本市取得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资格的企业;新开业的企业满60天须纳入检查范围。
检查频次:根据企业预警等级不同,实施不同频次检查:
列入绿色警告的,每年至少检查1次;列入黄色警告的,每半年至少检查1次;列入橙色警告的,每季度至少检查1次;列入红色警告的,每季度至少检查2次。
(三)专项检查:根据上级部署或行业发展需要,针对某个特定问题开展专题检查。
检查范围和频次:根据届时专项内容要求而定。
四、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可作如下处理:
(一)加强对县(区)海事管理部门的工作指导和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完善市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制度;
(二)组织各县(区)海事管理部门执法力量共同实施检查,必要时开展对口检查;
(三)对存在的问题发出整改通知书,提出整改要求,要求其在限定时间内完成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