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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十八)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监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由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如下监管措施具体组织实施。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行政区内生产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本行政区内企业产品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进行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根据上级针对消费者关注度高产品组织的专项检查;

(二)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的措施

(一)对企业进行调查和检查时,应当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二)通过不定期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强制性国家准的监督。

五、监督检查的处理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3233343536条的企业行为,按照相应条款规定及相关规定情形,责成企业限期改正或依法立案查处。

(十九)纤维、纺织品质量监督检验及行政执法

一、监督检查对象

对棉花、茧丝、毛绒和麻类等纤维经营者(含收购者、加工者、销售者、承储者)在经营活动中的纤维质量实施监督。

二、监督检查内容

棉花、茧丝、毛绒和麻类等纤维经营者履行质量义务是否符合《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70号令)、《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49号)、《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43号)、《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49号)、《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一)纤维质量公证检验证书和公证检验标志是否与实物相符;

(二)纤维质量、数量和包装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三)纤维标识以及质量凭证是否与实物相符;

(四)收购、加工的纤维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五)加工的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要求;

(六)承储国家储备棉的质量是否经过公证检验;

(七)纤维经营者(含收购者、加工者、销售者、承储者)在经营活动中是否存在伪造、变造、冒用棉花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等行为;

(八)纤维经营者在收购、加工、销售、承储等棉花经营活动中是否存在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一般为一年12次,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二)不定期监督检查。对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和受到投诉举报开展专项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进入现场实施检查,向棉花、茧丝、毛绒和麻类等纤维经营者及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二)查阅、复制与经营有关的合同、单据、帐簿以及其他资料。

(三)对涉嫌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纤维以及专门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纤维产品的设备、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四)对涉嫌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纤维进行立案查处。

五、监督检查程序

实施监督检查时,由二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监督检查程序如下:

(一)依照省、市统一安排部署及本所工作性质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

(二)负责对棉花、茧丝、毛绒和麻类等纤维经营者的履行纤维质量义务实施监督检查,对每次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参加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工作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六、监督检查处理

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责令改正通知,并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严重程度,作出警告、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对情节严重的,棉花加工企业、茧丝收烘企业,应当报告资格认定单位取消其加工及收烘资格。

对违法行为性质严重,规模大,区域性明显的,需要当地人民政府有有关部门支持配合时,负责纤维质量监督的部门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上一条 (十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