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本级及各县(市、区)教育考试机构、各考点、监考老师及相关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教育考试考风考纪管理和实施情况,具体为:
(一) 执行国家和省、市制定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业务规范情况;
(二) 考试的报名、考试组织和管理工作;
(三) 考生基本信息的采集与汇总;
(四) 考点、考场的设置及监考人员、巡视人员的遴选、聘任和培训;
(五) 考试期间试卷运转、存放的安全保密工作;
(六) 标准化考点视频监控系统运行情况;
(七)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考籍档案的管理、毕业申请的初审等工作;
(八) 考试违纪、作弊事件的调查取证,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报上级主管部门;
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考试期间实地巡查,考前、考中、考后接受举报。
四、监督检查措施
省、市、县(市、区)三级分别派遣巡视员实地巡查,三级设立举报电话接受考生、社会成员的监督举报,根据举报进行调查核实;对考试过程进行视频监控。
五、监督检查程序
省、市、县(市、区)三级巡视,三级接受举报,三级视频监控。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1.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2.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及安排的;
3.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4.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5.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重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毁、视频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
6.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差错的;
7.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8.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9.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10.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舞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2.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3.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4.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5.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6.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舞弊的;
7.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8.擅自更改或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9.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10.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