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行政区域内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经营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二)是否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
(三)是否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
(四)是否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五)是否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
(六)是否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七)是否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八)是否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九)是否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十)是否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十一)是否有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是组织相关行业和领域的专项检查,采取市局直查、交叉检查、下查一级等方式开展专项检查。二是根据举报发现案件线索,检查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严格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要求,落实责任到人;二是创新检查方法,采取明查暗访、走访调查、查阅12358记录等方法搜集线索;三是发挥舆论监督作用,营造良好的专项检查氛围,大力宣传治理乱收费相关政策和开展专项检查的重要意义和目的。引导社会各界加强监督,对拒不执行国家相关政策乱收费,拒绝或不配合检查或存在情节恶劣、性质严重的典型乱收费问题的单位,不仅要实施经济制裁,还要通报、公开曝光、移交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行政责任。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严格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