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管,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现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社区矫正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负责对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监督管理、教育矫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包括衔接报到、每月报到、思想汇报、外出请假、居住地变更、禁止令执行、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日常监管教育活动,并根据其矫正表现进行月度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分类管理。
三、监督检查方式
1、日常巡查:每周网上定位监控抽查不少于2次;定期开展走访活动,对入矫三个月内的社区矫正人员每月至少走访1次,重点社区矫正人员每半个月至少走访1次,其他社区矫正人员每季至少走访1次。
2、专项督查:每半年联合公、检、法、司开展执法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达100%。
3、全面检查:每季度司法局组织1次,检查面达100%。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手机定位监控,划定活动范围,以掌握其行踪轨迹。
2、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管理等级要求其每月进行当面报告和电话报告,以确保社区矫正人员遵守报告制度。
3、定期组织社区矫正人员参加集中教育、社区服务等活动,实行签到点名制度。
4、根据社区矫正人员服从监管教育情况按月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每三个月进行管理等级调整。
5、有针对性地采取上门走访、实地检查、通讯联络、信息化核查等措施,及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活动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1、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下发检查通知。
2、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3、实施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和电话抽查;
4、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通报。
六、监督检查处理
监督检查中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人民法院禁止令情形的,司法所应当及时合议并报告级司法局,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县级司法局接报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对社区矫正人员给予处罚的事实及有关证据进行集体评议审核,按照情节轻重,提出警告、治安管理处罚、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以及对暂予监外执行人员提出收监执行建议,人民法院或原监所自收到建议书起30日内做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