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 市司法局 >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市司法局
市司法局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二)公证员和公证机构事项监管  
 

为加强对公证员和公证机构的监管,提高公证工作质量,现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张家口市所有公证处及所属公证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公证处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执业活动、内部管理等情况。

2、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

3、公证员办理公证业务的情况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

4、公证员和公证机构的负责人被投诉和举报、执业中有不良记录或者经年度考核发现有突出问题的,应当对其进行重点监督、指导。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年度考核。一是在每年的年末对各公证处进行年度考核。二是对各公证处的负责人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

2、建立执业档案。建立公证机构设立、变更、备案事项、年度考核、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奖励等方面情况的执业档案。

3、备案。各公证处在每年的年末对所属公证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市司法局备案。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对各公证处和所属公证员办理公证业务的情况进行实地检查;

2、要求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说明有关情况;

3、调阅公证机构相关材料和公证档案;

4、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1、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2、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

3、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4、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5、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

6、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通报。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对各公证处的负责人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市司法局应当责令其改正。

2、对年度考核发现有突出问题的公证员和公证机构的负责人,由市司法局组织专门的学习培训。

3、有违纪违法行为的,给予党政纪处分。

上一条 (一)社区矫正工作事项监管
下一条 (三)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事项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