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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三)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事项监管  
 

为加强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监管,提高律师服务行业质量,现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所有律师事务所及律师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检查、监督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  

2、监督律师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

3、掌握律师事务所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 

4、监督律师事务所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5、监督律师事务所执业和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6、监督律师协会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上报年度执业总结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1、日常巡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单位。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1次,检查面不少于50%

3、年度考核,市司法局在每年的年末对各律师事务所及所属律师进行年度考核。

4、建立执业档案。建立律师事务所设立、变更、备案事项、年度考核、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奖励等方面情况的执业档案。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实地检查;

2、谈话,要求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说明有关情况;

3、书面审查相关材料和档案;

4、向有关单位和当事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1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2、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

3、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4、实施书面审查、谈话和实地调查等;

5、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

6、对检查情况总结通报。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对发现、查实的律师事务所在执业和内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者有关律师进行诫勉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律师协会处理。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提交市司法局实施。

2、对发现、查实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存在问题的,对其进行诫勉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对律师的违法行为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提交市司法局实施;认为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律师协会处理。

3、有犯罪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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