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监管,提高律师服务行业质量,现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所有律师事务所及律师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检查、监督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
2、监督律师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
3、掌握律师事务所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
4、监督律师事务所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5、监督律师事务所执业和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6、监督律师协会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上报年度执业总结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1、日常巡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单位。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1次,检查面不少于50%。
3、年度考核,市司法局在每年的年末对各律师事务所及所属律师进行年度考核。
4、建立执业档案。建立律师事务所设立、变更、备案事项、年度考核、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奖励等方面情况的执业档案。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实地检查;
2、谈话,要求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说明有关情况;
3、书面审查相关材料和档案;
4、向有关单位和当事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1、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2、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
3、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4、实施书面审查、谈话和实地调查等;
5、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
6、对检查情况总结通报。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对发现、查实的律师事务所在执业和内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者有关律师进行诫勉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律师协会处理。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提交市司法局实施。
2、对发现、查实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存在问题的,对其进行诫勉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对律师的违法行为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提交市司法局实施;认为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律师协会处理。
3、有犯罪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