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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四)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监管  
 

为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管,提高法律服务工作质量,现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监管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情况。

2、基层法律业务工作者的日常执业活动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1、日常巡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相对人。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1次,检查面不少于50%;必要时,抽取10%的人员进行监测。

3、年度考核,市司法局在每年的年末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及所属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年度考核。

4、建立执业档案。建立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变更、备案事项、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奖励等方面情况的执业档案。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实地检查;

2、要求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

3、书面审查相关材料和档案;

4、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1、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2、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3、实施书面审查、谈话和实地调查等;

4、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

5、对检查情况总结通报。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年度检查中,对不符合《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责令限期整改。期满仍不能改正的,组建单位应当予以停办,并办理注销手续。

2、发现基层法律服务所有违反《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行为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违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行为的,按相关规定进入行政处罚程序。有犯罪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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