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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五)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管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监管,提升援助案件质量整体水平,现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检查、监督法律援助人员在执业活动中会见当事人的情况;  

2、受理对法律援助人员的举报和投诉; 

3、监督法律援助人员有无向受援人收费、有无拒绝、拖延或无故终止法律援助等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

4、掌握法律援助人员承办结果有无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给受援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情况; 

5、监督案卷中会见手续、会见笔录、公函、代理词等主要案卷材料齐全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1、组织专家评审法律援助案件案卷;

2、发放《法律援助案件征询意见表》,回访受援人,了解受援人对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员的反馈意见;

3、向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员了解办案的情况;

4、征求公安、检察、法院、仲裁等单位的意见、建议。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对法律援助中心进行实地检查;

2、书面审查相关援助材料和档案;

3、向相关单位和受援人回访了解、核实有关情况。

五、监督检查处理

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等级纳入法律援助人员与所在法律服务中心工作考核的内容并通报。对评定的优秀案件给予奖励。对评定为不合格案件,予以通报批评。

上一条 (四)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