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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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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四)对执行市场调节价经营者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违法行为;

(九)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是组织专项检查,采取市局直查、交叉检查、下查一级等方式开展专项检查。二是根据举报发现案件线索,查办重点案件。三是组织定期和定点检查和抽查,规范市场价格秩序。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现场核查明码标价和价格公示方式等内容,提取人证、物证;

(二)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查询、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

(四)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务,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

(五)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

六、监督检查处理

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严格按行政处罚程序进行处理,可对违反价格规定的企业及个人处以警告、没收违反所得、罚款、媒体曝光责令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
上一条 (三)对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经营者的监管
下一条 (五)对价格争议行政调解处理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