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监督检查对象
中心执法人员和执法工作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条例、法规的实施和履行法定职责情况;
(二)规范执法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情况;
(五)具体执法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情况;
(六)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七)其他应当依法监督的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四、监督检查措施
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心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一)责令中心执法人员停止不当或违法行政行为以及不作为行为;
(二)对需要查实的违法行政行为,可以进行查询,被查询时应按要求作出答复;
(三)查阅、复制与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有关的案卷、文件、资料,了解有关情况;
(四)责令执法人员纠正其作出的不当或者违法的行政行为,必要时可直接予以纠正。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在行政执法监督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建议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
(二)违法委托行政执法的;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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