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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税局
市地税局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单位:张家口市地方税务局

一、对税收、基金(费)的征收的监督

(一)监督检查对象

负责税收、基金(费)征收的行政执法主体

(二)监督检查内容

执法主体、征收程序和依据是否合法

(三)监督检查方式

执法督察

(四)监督检查措施

1、税收执法质量考核;2、加强日常监控;3、实施执法督察,进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五)监督检查程序

市地税局督察内审科抽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税务人员未按规定行使权力的,对实施单位和个人依据《河北省地方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结合情节和造成的后果,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行政处罚决定有误的应予以更正,行政裁量不合理的应予以变更。

 

 

 

二、对税务行政处罚的监督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有处罚权限的地方税务局(税务分局、稽查局)

(二)监督检查内容

事实是否清楚、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是否合法、裁量是否合法、合理

(三)监督检查方式

执法督察

(四)监督检查措施

1、税收执法质量考核;2、加强日常监控;3、实施执法督察,进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五)监督检查程序

市地税局督察内审科抽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税务人员未按规定行使权力的,对实施单位和个人依据《河北省地方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结合情节和造成的后果,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行政处罚决定有误的应予以更正,行政裁量不合理的应予以变更。

 

 

 

 

 

三、对税务行政强制的监督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有行政强制权限的地方税务局(税务分局、稽查局)

(二)监督检查内容

事实是否清楚、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

(三)监督检查方式

执法督察

(四)监督检查措施

1、税收执法质量考核;2、加强日常监控;3、实施执法督察,进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五)监督检查程序

市地税局督察内审科抽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税务人员未按规定行使权力的,对实施单位和个人依据《河北省地方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结合情节和造成的后果,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税务行政强制决定有误的应予以更正。

 

 

 

 

 

 

四、对核定应纳税额的监督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具有核定权限的税务机关

(二)监督检查内容

是否符合核定税额条件,核定税额程序是否合法,核定的税额是否合理。

(三)监督检查方式

执法督察

(四)监督检查措施

1、税收执法质量考核;2、加强日常监控;3、实施执法督察,进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五)监督检查程序

市地税局督察内审科抽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税务人员未按规定行使权力的,对实施单位和个人依据《河北省地方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结合情节和造成的后果,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依法对应纳税额进行重新核定。

 

 

 

 

 

五、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的监督

(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办地方税务机关

(二)监督检查内容

纳税人是否符合延期缴纳的法定条件;纳税人是否按相关规定提供全部资料;是否在法定期间内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办理程序、时限是否符合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执法督察

(四)监督检查措施

1、税收执法质量考核;2、加强日常监控;3、实施执法督察,进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五)监督检查程序

市地税局督察内审科抽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税务人员未按规定行使权力的,对实施单位和个人依据《河北省地方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结合情节和造成的后果,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及时更正相应执法文书。

 

 

 

 

六、对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奖励的监督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有奖励权限的税务机关

(二)监督检查内容

是否按相应规定核定奖金、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奖金

(三)监督检查方式

执法督察

(四)监督检查措施

1、税收执法质量考核;2、加强日常监控;3、实施执法督察,进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五)监督检查程序

市地税局督察内审科抽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税务人员未按规定行使权力的,对实施单位和个人依据《河北省地方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结合情节和造成的后果,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未及时足额发放的,责令限期补发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