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张家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机械、冶金、有色、建材、轻工、纺织、烟草、贸易等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工贸行业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法》《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安全生产要求情况;
(二)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情况;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情况;
(三)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情况;
(四)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情况;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
(五)组织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情况;
(六)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以及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带、使用情况;
(七)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
(八)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取得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或安全生产合格证书情况;
(九)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情况;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计划监督检查;
(二)专项检查;
(三)重点抽查;
(四)针对投诉举报,开展专门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实施现场检查时,应由2名具有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进行,并随身携带安全生产检查文书,主动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检查的法律依据,检查的目的和内容,并对被检查单位明确指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和配合检查的要求。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应当详细记录存在的问题和不安全因素,填写现场检查记录,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分别签字,存档备查。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监督检查措施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现场处理措施并书面通知:
(一)能够立即排除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
(二)存在较大事故隐患危及安全生产的,发出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
(三)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限期排除隐患。隐患排除后,生产经营单位须将整改情况报作出整改指令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一)责令改正;
(二)处以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