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以及文博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根据《文物保护法》、《文物消防安全检查规程》、《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办法》等相关规定,对全市文物、博物馆系统开展安全检查、督察和执法巡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定期检查、重点抽查、专项督察、重要节日或重大活动前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本辖区内文物、博物馆单位实施不定期检查;对市级以上(含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巡查;对本行政区域内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抽查;对本行政区域内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开展的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工作进行督察。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制订实施方案:确定检查范围、重点单位、具体要求和检查组人员等;
(2)实地检查:对下级文物行政部门文物安全工作和辖区内文物、博物馆单位开展检查;
(3)当场反馈意见: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情况,提出具体的整改意见和要求;
(4)汇总检查结果:对检查结果进行归纳总结,形成书面检查报告;
(5)反馈书面意见:向被检查地区文物行政部门下发书面意见。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对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能当场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当场立即整改的,在安全隐患未消除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确保隐患整改期间的文物安全;
(2)对本单位自身不能解决的重大安全隐患,要提出解决方案并向其上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3)在对执法巡查、督察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由文物所在地文物执法机构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对发生案件的,在24小时内报告上级文物部门同级人民政府;发生文物案件的,依法由公安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