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督检查对象
辖区内各级涉案财物价格鉴定(认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涉案财物价格鉴定(认定)主体的合法性;
(二)涉案财物价格鉴定(认定)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涉案财物价格鉴定(认定)程序合的法性、采用方法的适用性、选用数据的合理性和文书格式的规范性;
(四)涉案财物价格鉴定(认定)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涉案财物价格鉴定(认定)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六)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价格鉴定(认定)监督检查可采取机构资质年审、案件调查、例行检查、案卷评查、岗位资格考核等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市价格认定机构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工作。
1、定期检查。一般为一年一次,检查方式为机构自查和抽查相结合。
2、不定期检查。根据案件情况开展不定期检查。重点检查存在问题和受到投诉举报的机构。
(三)市价格认定机构监督管理人员,有权调阅价格鉴定(认定)机构的有关案卷、文件材料、实施实地检查和询问。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监督检查。
(四)价格鉴定(认定)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五)市价格认定机构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价格鉴定(认定)事项职权的违法行为组织调查。价格鉴定(认定)违法行为的调查和处理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
(二)实施检查。对监督对象进行检查时,应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检查组。检查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自查情况汇报、与有关人员面谈询问、检查相关案卷、资料及走访相关单位等形式进行检查。
(三)提出检查意见,督促存在问题机构在规定期限内认真落实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市价格认定机构。
五、监督检查措施
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价格鉴定(认定)机构、人员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价格认定机构在行使涉案财物价格鉴定(认定)职权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价格认定机构可以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或者建议撤销价格鉴定(认定)结论。
(一)价格鉴定(认定)主体不合法的;
(二)价格鉴定(认定)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价格鉴定(认定)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价格鉴定(认定)采用方法不当、选用数据不合理、文书格式不规范的;
(五)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六、监督检查处理
涉案财物价格鉴定(认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确认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不良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涉案财物价格鉴定(认定)的;
(二)超过法定权限实施涉案财物价格鉴定(认定)的;
(三)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四)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资质范围进行涉案财物价格鉴定(认定)的;
(五)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六)泄露工作秘密和因工作取得的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七)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一)责令书面检查 ;
(二)通报批评;
(三)建议暂扣或者吊销涉案财物价格鉴定(认定)机构资质证书,暂扣或者吊销涉案财物价格鉴定(认定)人员岗位资格证书或者调离涉案财物价格鉴定(认定)工作岗位;
(四)建议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五)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